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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怎样核算
日期:2019-02-14 浏览

1.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为了准确界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营业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的营业额分别制 定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1)一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特殊规定。

  ①不合理营业额的核定问题。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包括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a.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c.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②纳税人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a.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境内旅游,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c.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f.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g.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h.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i.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j.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k.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l.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m.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2.城建税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税率为7%。

  3.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数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