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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9-07-04 浏览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公告称,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规范管理口岸出境免税店,促进口岸出境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现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对口岸出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国家统筹安排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根据出入境旅客流量,结合区域布局因素,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
 
  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的数量、口岸,由口岸所属的地方政府或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批。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原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且近5年有连续经营口岸或市内进出境免税店业绩的企业,放开经营免税店的地域和类别限制,准予企业平等竞标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权。口岸出境免税店必须由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绝对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
 
  口岸出境免税店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设有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的口岸应对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统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比如在进出境客流量较小、开店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下,可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新设立或经营合同到期的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经招标或核准后,经营期限不超过10年。经营期间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口岸出境免税店中标时确定的经营面积。需扩大原批准时经营面积的,招标人或口岸业主需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需缩小原批准时经营面积的,招标人或口岸业主需提出申请报海关总署核准。协议到期后不得自动续约,应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