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服务
员工向谁提出辞职,才是有效的?
日期:2019-11-22 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和部长是否能够代表用人单位来接收该员工的辞职申请书是问题关键,而是否能代表主要看企业的制度是如何规定。 

    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辞职申请的审批权在人事部,则该员工的辞职申请行为是无效的,当然前提必须是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员工是清楚知悉的。 

    如果企业规定该部门经理和部长的职权范围中有辞职申请审批权的,则该员工的辞职申请行为是有效的,人事部不得以内部信息传递的不及时来否定该辞职行为。 

    从另外一个角度,如果企业没有关于这方面规章制度的(该案中未交待企业有相应的制度,推定其无此规定),部门经理和部长作为该员工的上级领导,有理由相信其对本部门职员有管理职权,且签字了,因此可以认可该辞职申请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