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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你收到的发票将发生巨变!税务以后将这样监控发票!
日期:2018-03-01 浏览

      都说2017年财会行业新规不断,从发票改革到会计证取消,各种政策不断,2018年刚开始,一大波新规又涌出来,财务人注定在学习的道路上不能停下,尤其是以下发票方面的工作,必须注意发票报销事宜。

2018年年初发票新规上线

一、2018年1月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接收发票要当心!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二、税务总局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三、3月1日起加油票必须这样报销,否则一律作废!

今天起这些发票不能报销

一、没有填企业税号的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不得报销入账。

二、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三、发票章盖得不规范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四、发票开具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五、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发票发票抬头开具个人的,以下个人抬头发票可以入账报销: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以及医药费票据等。个人通讯费直接并入工资核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发票盖章不能通过的5种情况

一、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

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二、盖成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不可以。

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不可以

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有效。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退回。

六、发票专用章使用的规范

发票的盖章呢有诸多讲究。发票盖章时常见的错误有:


①以盖财务专用章代替盖发票专用章;

②同时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③盖旧版的发票专用章,或同时盖新版、旧版发票专用章。


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开具时必须要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不能用财务专用章,公章等替代,而且只能加盖最新版的发票专用章。对盖章质量也有相应要求,比如说盖章要求清晰可辨认,要很完整的盖在发票上面,不能只盖一半。

发票盖章的话题很小,但这个话题每个会计人都可能面对。财务工作免不了要跟发票打交道,对于发票的合规性审核,其中有一项就是看发票的盖章。

五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问一: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问二: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问三: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问四: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答: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问五: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答: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小贴士

一、普通发票填写“购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二、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