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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如何管理日本研修生、实习生的入国二
日期:2010-06-11 浏览
第二节 关于适当的研修的实施1.在留资格的该当性日本入管法上规定的【研修】为—在日本国家或者私人的机构里,接受技能或者知识研修的活动,如果符合此性质可以被称为具有研修在留资格的该当性。
  研修这种在留资格的修得活动中规定,研修生是学习技术的人员,研修生和留学生具有同样的地位。各种机构应该具有以上意识的同时,不应该驱使研修生在所定时间以外以及休息日里面进行工作。如果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招收研修生的机构、企业、团体将失去招生资格。
  需要注意以下具体事项
  (1)完善研修生招收体制
  招收外国人研修生的公私机构,必须有完善的研修生技能等学习的体制,也就是各机构必须有在各自的指导下,能够实施研修的体制。具体细节上机构需要拥有保证研修事业正确、稳定的财政基础,必须确保设备已经研修指导员等。关于这点,例如在接收的机关的常勤职员中,除去常勤役员外,全部都是技能实习生的情况下,将不被承认为拥有研修实施体制的整备性。
  (2)确保研修内容
  研修生将修得的技术等,能够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作为研修的要旨,作为研修生本身已经拥有的技术,以及并不能够从日本转移的技术,将被认为不具备【研修】在留资格的该当性。
  关于研修能够接受的活动,在日本登陆许可基准中已经被指定(日本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及基准省令)(一下将简称基准省令)
  (3)研修津贴
  在留资格【研修】被规定为不是以就劳(工作)为目的的留日资格,因此研修生不是劳动者。研修生既不能够接受有报酬的活动,招收机构也不能够对研修生进行发放报酬。
  对于研修生,日本政府发放生活上所需要的一些实际补偿,也被称为研修手当(研修津贴)。另外,根据研修成果等对研修津贴进行增减等行为,根绝研修津贴的指示不被认可。
  2.基准适合性关于研修,在上记解说中,根据入管法,将研修的活动内容规定到【研修】在留资格中,为能够招收而制定的基准,在基准省令中进行了详细的制定,如果适合此基准,才能被称为【基准适合性】。
  因此,对于研修生制度的正确理解,不仅是对教授技术等体制的完善,还要满足为了能够正确使用研修生制度,在基准省令中制定的各种基准的情况下,进行招收研修生。
  研修基准规定从1号至9号,不满足其中任意一条的情况下,都不能进行招收外国研修生。
  1号至3号基准主要涉及研修生本人,4号至9号基准为规定接收机构的研修实施体制。
  注意:以下两点是作为基础的基准,在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作为不适合基准省令规定处理,将不能招收研修生。
  (1)研修生加入保险的义务
  研修生在接受实务研修时,研修机构必须具有研修生在研修过程中死亡、负伤时的保障措施。虽然研修生因为不属于劳动者不是适用日本的劳灾保险,但是作为实务研修,从工作性质来看,研修生和其他正式员工对于工作,有同样的危险等问题。因此接受研修生的机构,必须具备对于研修生的死亡、负伤等,完善的基准设施。
  (2)必须是不介入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关于研修的实施,所进行的机构必须在不是以盈利为前提下进行。
  研修·技能实习制度,是以国际贡献为目的、作为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转移而制定的制度,并不是为了接受劳动者而存在的制度。因此,以派遣为目的招收研修生的机构,因为是介入了盈利目的、违反了研修生制度的主旨,因此不被法律所承认。